尊敬的王志东书记:您好!
就武乡县法院院长高峥丧失党性,毫无政治规矩,毫无法律底线原则,在武乡县辖区自认为“老子天下第一”,藐视武乡县委、县政法委善意的安排与指导,肆意践踏法律,依仗党和人民赋予她的院长的权利,以“阴阳”、“枉法”判决书为强制执行“依据”,在所谓的执行程序中,不但胆大包天充当武石投资公司“非法经营”犯罪团伙的保护伞,而且尤为可恶的是又充当其“团伙”的“白手套”、“打手”。为了为其讨回“赃款”,对一个闻名全县、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一个民营企业,我武乡县三里湾种植合作社无休止地进行查封、冻结,变相“打压”、“迫害”。致使投资人一千多万元辛苦血汗投资款几乎付之东流。给我合作社农户家庭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更是无法估量、无法弥补犯罪行为以网络形式向您实名举报,实属被迫无奈之举:
事实与理由如下:
2021年,所谓的原告武石投资公司在武乡县法院,以同一证据、同一事实、同一案由,在同一时间一诉三家(三里湾合作社、汇宝房地产开发公司、弘晟生物质能源开发公司)。武乡县法院的董新民、姚卓征两法官,在同天、同庭对一诉三家进行了公开审理,但同一案由的三份判决书,却出现了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阴阳”判决书。
汇宝房地产开发公司、弘晟生物质能源开发公司的(2021)晋0429民初115号、118号两份判决,认定:武石投资公司的“借款担保合同”不但无效!而且违法,并且把武石投资公司“违法经营”触犯法律的犯罪特征及法定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款,均在两份判决书中表述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而在给我三里湾合作社做出(2021)晋0429民初114号判决书中,却把武石投资公司的“借款担保合同”,不但认定合法有效,而且在该判决书中把武石投资公司的犯罪特征及触犯法律条款的犯罪事实,也刻意全部进行规避掩盖!
武石投资公司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事实,并不是举报人认定的,而是董新民、姚卓征通过庭审得出的结论,是武乡县法院通过115号、118号两份生效判决书对其加以确认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2021)晋04民终1250号、(2021)晋04民终1194号两份民事判决,再次对武石投资公司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进一步进行了认定确认。
武乡县、长治市上下两级法院的四分生效判决书充分证明:武石投资公司犯罪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上述法律条款规定,审理该案的董新民、姚卓征本应依法对武石投资公司一诉三家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违背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把一个典型的刑事案件活生生地演变为一个民事案件而判决。(一案三份判决书纯属枉法判决!)
被执行人我三里湾合作社依照115号、118号判决书中所认定的申请执行人(原告)武石投资公司的“犯罪事实”依法向高峥主政的武乡县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
但高峥罔顾上下两级法院四份生效判决书中,均共同认定武石投资公司的犯罪事实,藐视法律强制性规定,指令执行局以(2023)晋0429执异第2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我们的异议申请,指令执行局继续查封、冻结我合作社的财产、账户。
高峥作为一院之长,明知故犯,利用其“裁定”继续保护武石投资公司的犯罪行为,继续为其讨要“赃款”,继续对我合作社查封、打压、迫害。
在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驳回我们异议申请之前,我合作社的组织成员为了生活、生存,四处凑集资金,已将所欠武石投资公司的借款全部打入武乡县法院执行局指定的账户上。关于利息不是我们不交,而是法律所不允许!(非法所得,纯属赃款)
由于董新民、姚卓征二法官的枉法判决,武乡县法院从2018年就开始对我合作社所有财产、账户以及实际投资人个人银行账户及社保卡均全部查封冻结,实际投资人、法人代表也均被纳入黑名单。在我们执行异议后,高峥仍然指令执行局继续采取上述措施,导致被武乡县委、县政府评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长治市委、市政府评为:“先进专业合作社”,山西省委、省政府评为:“全省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国家评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国50佳合作社”的标杆合作社濒临破产的绝境,投资人及法人代表寸步难行,失去部分人身自由,子女后代政审均受到影响,实际投资人妻子因此精神抑郁,心灵受到巨大摧残打击。
就此我合作社新旧投资人几次到武乡县法院寻求第一责任人院长高峥进行反映,诉求有二:第一,将生效判决书所认定武石投资公司的犯罪事实,移交公安机关及行政处罚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依法没收犯罪所得上缴国库、依法罚款;第二,请武乡县法院本着有错必纠、有错必改的原则,对114号错误判决立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在执行程序中召开听证会议进行纠错。但均因高峥的门难进、人更难见,见了也是蛮横拒绝。我们只好将诉求的理由与事实形成文字材料,直接送到武乡县法院保卫室转交高峥院长。在其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只好向武乡县委、政法委进行反映。
武乡县县委、政法委相关领导对此高度关注与重视,并亲自给高峥打电话联系。
武乡县法院负责审理判决该案的董新民、姚卓征虽两次到政法委汇报,但董、姚两法官对“一案两果”的阴阳判决,及武石投资公司的犯罪事实,为何不依法向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质疑,均不能依法做出合理的解释。最终勉强答复他们“当不了家,做不了主,均得一把手高峥当家做主”!
据掌握了解,武乡县政法委就我们的质疑与诉求,试行召开公、检、法三家主要负责人专题会议。高峥在法院及其嚣张地叫嚣“法院不去参加,他们愿意干什么就干什么”加以拒绝!导致政法委试行的三家领导专题会议无法进行!
由此可见,作为武乡县法院一院之长的高峥目无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组织规矩、藐视武乡县委、政法委的“无人敢惹,无人敢碰”的“霸气”到了何种程度?
对此,武乡县政法委领导给我们的回答是,人家高峥是从长治市纪检委监察室主任交流到武乡县法院院长位置上的,又是市管干部,我们领导不了人家,也奈何不了人家!
我合作社及农户为了生存,不得不四处筹借资金,将所借武石投资公司款项分文不欠打到法院指定的账户后,高峥在明知此执行依据纯属“阴阳”枉法判决后,不但不进行自查自纠,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仍然继续坚持一错到底,并以(2023)晋0429执异第2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我们的异议申请,指令执行局继续查封、冻结我合作社的财产、账户。这是何种行为?何种性质?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高峥明知一、二审判决早已认定武石投资公司的非法放贷、谋取高利的行为是“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为何不将其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这是何种行为?何种性质?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严重的纵容、包庇犯罪行为!)
高峥明知一、二审判决认定武石投资公司是非法放贷、非法经营,明知非法经营所得利息纯属“赃款”,理应上缴国家财政,但仍继续指令该案执行局为其武石投资公司执行“赃款”!高峥为何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是何种行为?何种性质?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纯属滥用执法权、变相帮助犯罪团伙变相窃取国库财政资金,实属犯罪行为)
高峥口口声声武乡县法院的114号判决书即便有错误,但长治市中级法院也做出了“维持”判决。试问高峥:虽然中级法院对114号的民事判令进行了维持,但二审判决同样对一审判决认定武石投资公司的犯罪事实也进行了“维持”啊!为何不将一、二审判决均认定:武石投资公司违法经营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所得,依法移送?为何又以“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来继续掩盖其刑事犯罪的事实呢?
关于武石投资公司短短几年时间在武乡县依靠高利放贷获取高额暴利上千万元,这上千万元法律界定纯属赃款!而且属于法定“金额特别巨大”的犯罪情节。但高峥作为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知法懂法,为何不将其赃款没收、上缴国库?这究竟是为什么?其中猫腻不言而明!(俗语道:“见一面,分一半”,贪赃枉法显而易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高峥、董新民、姚卓征三人的枉法判决、枉法裁定的行为已触犯了上述刑法条款,而且一触再触!三触四触!此“三人”的行为纯属犯罪行为,纯属是对人民审判机关的玷污,纯属是对法律的亵渎!更是武乡县人民法院的耻辱!
高峥作为一院之长,不惜以身试法、为虎作伥、助纣为虐,如此坑害、摧垮我合作社的行为,严重地破坏了武乡县的政治生态及执法环境,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庄严形象!并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裁定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平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尊敬的王志东书记:
任何组织和个人,特别是人民法院审判机关都必须敬畏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权利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使,任何职责和作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都要受到党纪国法的追责,绝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据了解掌握,作为武乡县法院院长的高峥,不仅是法院现任的一院之长,而且在长治市纪检委监察部门工作多年,她的党性觉悟、执法执政理念理应高于一般法官,她的意图指令就意味着法院的意图指令。高峥的上述所作所为,实在令人震惊与愤怒!同时也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古语道:“不贪脏,哪来枉法”?)
高峥拿着党和人民的“俸禄”,利用党和人民赋予她的权利,干着亲者痛,仇者快的“生意”!高峥的“勇气”何来?“底气”何来?“靠山”何来?这种不知敬畏党纪、敬畏法律,毫无政治规矩的人,又是依靠什么“资本”走上武乡县人民法院院长这么重要岗位上的?
望您在百忙中对我们的实名举报引起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对高峥、董新民、姚卓征三人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立即进行立案查处!以明党纪国法!并责成武乡县法院立即将武石投资公司的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追其刑责,收缴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立即终止对我民营企业三里湾合作社的迫害,解除一切查封冻结措施!并赔偿由此给我合作社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否则,我合作社全体成员定会将此“状”一告到底,直至北京中纪委!
实名反映人:武乡县三里湾种植合作社 暴永清
身份证号码:140429196307203615
联系电话:15935503468
2023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