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网据新华焦点网消息:我是厦门纳百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实名举报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清、新湖瑞丰副总经理张飞飞、新湖瑞丰场外衍生品总监廖祥云等高管合谋骗取客户数千万资金!

举报后遭到“某些人”删稿和威胁

    事情发生后,我们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维权和投诉,但是,一直没有人对此负责。实在没有出路的情况下,我们开始向有关的媒体进行投诉和反映,这是我们无奈之举。在媒体发稿后,“某些人”一方面积极删稿,另一方面发出和解的信号,还有遭到不明人士威胁,但是,事实证明,这一切都是骗人的,是否后面有无形势力在充当保护伞,我们不得而知。不知道他们的把戏还会持续多久。

    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诈骗就是诈骗,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是时间的问题。

    以上情况,举报人保证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以下为举报信原件以及公司的一部分证据和相关专家的结论:

一、举报人陈述的内容都是事实,均有证据予以佐证

    1、新湖瑞丰擅自修改累沽累购代持权益的交易结算规则,人为制造出上千倍的“风险权益”,并按照擅自变更交易结算规则刻意制造出的权益“风险”,非法侵占我受害单位的财产,限制我受害单位正常交易。

    【我方附上“新湖瑞丰擅自改变交易规则的证据”】

    双方微信确认交易规则与结算方法如下截图:

    微信下单群双方确认并实际执行的累购交易内容(9月1日开仓累购合约只交付当日数量60吨)

    2021年9月1日新湖瑞丰提交的日报表能体现开仓时未释放期权浮动盈亏不计算

    2021年9月30日新湖瑞丰提交的日报表也能体现未释放期权浮动盈亏不计算

    10月8日新湖瑞丰限制正常交易的微信记录截图

    11月4日报表截图

    2021年11月5日新湖瑞丰发送的报表显示:把未释放头寸的浮动盈亏转为实际亏损

    2、全部用虚构的交易所成交欺诈我方受害单位,但其却根据虚构成交数据每天不断侵吞着我方受害单位账户内的资产,最终我方受害单位将近1.1亿的巨额财产被非法侵吞。

    【我方附上“新湖瑞丰虚假交易的证据”】

    根据新湖瑞丰2021年12月29日发送的报表,圣农持有M2201多单202795吨、空单206940吨、厦门纳百圆持有M2201多单24905吨、空单13615吨、福建聚志持有M2201多单48240吨、空单33600吨,三家公司合计持有M2201多单275940吨、空单254155吨。

    而根据2021年12月29日大连商品交易所行情数据显示的日行情和日成交持仓排名,新湖期货仅持有M2201多单26920吨、空单0吨,远低于三家受害单位持仓量,并且整个大商所M2201持仓量也仅有224790吨,也少于三家受害单位持仓量。

    2021年12月29日新湖瑞丰发送的报表中代持举报人持仓与实际严重不符。

    ① 圣农、纳百圆、聚志微信下单群中交易确认截图(2021年12月29日)

    ② 新湖瑞丰2021年12月29日各家报表中豆粕期货多、空持仓截图

    新湖瑞丰2021年12月29日圣农日报表中豆粕多单持仓202795吨、空单持仓206940吨截图

    新湖瑞丰2021年12月29日纳百圆日报表中豆粕多单持仓24905吨、空单持仓14315吨截图

    新湖瑞丰2021年12月29日聚志日报表中豆粕多单持仓48240吨、空单持仓34700吨截图

   ③ 2021年12月29日新湖期货在大连交易所2201合约豆粕持仓(空单0吨、多单26920吨)截图

    ④ 2021年12月29日大连交易所2201合约的豆粕持仓一共只224790吨。

二、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还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我方受害单位均有相关证据佐证

    1、新湖瑞丰违规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新湖瑞丰只能从事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做市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等业务,新湖瑞丰的业务范围不包括期货经纪业务,但根据微信交易群的聊天记录和新湖瑞丰发送的报表,我方受害单位从事的交易不仅有场内期权的交易、场外期权的交易,还有当日平仓的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理和延期平仓代持的期货合约的成交权益。如果我方受害单位在新湖瑞丰进行的期货交易是真实的,那么我方受害单位的期货交易是如何下单、成交、结算的?

    【我方附上“微信交易群里场内期货、场内期权、场外期权的下单记录截图的证据”】

    场内期货下单记录

    场内期权下单记录:

    场外期权下单记录:

    2、新湖瑞丰在交易过程中,从始至终做了2份表单用来回报并结算同一笔交易,而且两份单据的数据不完全相同

    【我方附上“新湖瑞丰制作A/B报表的证据”】

    3、新湖瑞丰与一家“受害人”公司宁波XX公司签署了一份“亏损不管、盈利分成”的分利协议

    【我方附上“新湖瑞丰与宁波XX分红的证据”】

    综上,举报人保证所有阐述的事实都是真实的,都有证据予以佐证,举报人对自己说的每一句话负责,并承担一切后果。举报人手中有充足的证据,希望新湖瑞丰和新湖瑞丰的部分高管不要逃避现实,有没有做违法违规的事情,你们自己心里很清楚。举报人相信现在是法治社会,不是有钱就可以无法无天、就可以为所欲为。

    新湖瑞丰与其客户的签署合约属于衍生品交易合约。衍生品是互为损益的对手盘交易合约。但是,新湖瑞丰却在对手盘交易中,混淆包含了大量非损益的期货经纪业务。将非损益业务混淆于互为损益的对手盘的业务中,其行为属于金融欺诈,是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非损益交易结果取决于客户自身的合约买卖,而损益交易则取决于交易对手(新湖)的诚实买卖和结算信用。损益类的交易亏损并不取决于客户自身。损益业务与非损益业务的交易权属完全不同,因此,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实行的是严格的分类监管,金融机构按行政许可牌照开展经营。国家对金融秩序采取了严格的行政许可管理,任何超越行政许可的经营性行为,其侵犯的客体首先都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或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都是属于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双方自建的微信交易群中发出的交易确认书和交易结算中,都明显可见新湖瑞丰从事的期货经纪业务。新湖瑞丰不应该忽略这个可能触及侵害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

    新湖瑞丰对同一客户、同一天、同一笔交易,出具了A/B两套不同的账单,一套上报备案、一套用于与客户结算。这种用AB两套账单做不同的单一资产确认,明显违背了金融机构诚实、信用的原则。AB账单反映出新湖瑞丰在为客户提供互为损益的对手业务过程中,有明显侵犯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主观恶意。

    新湖瑞丰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其客户签署“亏损不管、盈利分成”的分利协议。这也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

    从新湖瑞丰结算账单中可以清晰看到双方约定的结算规则,同时也可以看到结算规则的变动,新湖瑞丰作为专业的金融公司,不可能不知道擅自改变结算规则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所以新湖瑞丰是主观恶意违规违法,性质极其恶劣!

    举报人恳请有关部门对新湖期货、新湖瑞丰近一年的期货交易数据、持仓数据取证调查,并请求组织调查被举报人陈清、张飞飞和廖祥云近一年的个人资金往来情况,查清事实真相,重拳出击严惩金融市场违法乱纪单位及个人,还受害单位一个公道,拿回被骗的巨额财产,还金融市场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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